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二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③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