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和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关于该项约定的效力,表述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1)《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是有效的。(2)普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应由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