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使之不受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本罪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职能。海关是我国对进出口业务进行监管的主要机构,其监管职能则通过海关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活动来实现的。如果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就严重侵害了海关对进出口业务的监管职能。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且情节严重。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为了私情而做不合法的事情和以欺骗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放纵走私,就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放任不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表现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海关工作人员在过关检查中发现走私物品而佯装不知,或者放弃职守,对过关人员与物品不作验关检查,致使走私物品出入境,等等。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放纵走私犯罪的;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因索取或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海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因工作上的过失致使走私物品进出境的,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 本罪与走私罪共犯的界限。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犯罪分子共谋走私,而在海关监管工作中放纵走私的,对行为人应按走私罪共犯论处;行为人与走私犯罪分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只是利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应按放纵走私罪定罪处罚。
(3) 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海关工作人员在海关监管工作中,如果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而加以放纵或者不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对此如何认定,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而加以放纵,不作任何处理的,应定放纵走私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有走私行为,且可能构成走私罪,但不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而自行按海关法处理的,应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586页)但也有观点认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工作人员除外)明知走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而是枉法作出行政处罚。以罚代刑的行为,虽然是一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行为,但同时也是放纵走私的行为,属于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应当按照重法即放纵走私罪处理。参见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2174页。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