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3月1日,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该年7月底前归还。并与乙签订了以甲所有的辆汽车为标的质押合同。3月4日,甲将汽车(价值5万元)交付给乙作为质押,约定如甲无力归还借款,则该汽车归乙所有。此外,甲为该车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万元。后甲因经营不善,于同年7月29日,向乙表示其无力还款。此后一天,甲的汽车被窃。请问:
(1)甲乙间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乙的质权在何时生效?
(2)甲乙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
(3)汽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丧失?
【正确答案】(1)甲乙间的合同自2007年3月1日起生效。乙的质权自2007年3月4日起生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一般自成立之时起生效,而质权则自质物交付时生效。
(2)甲乙间的质押合同中约定如甲无力归还借款,则该汽车归乙所有,这一条款是无效的。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质权人和出质人间不得约定流质条款。
(3)汽车被窃后,因甲为该车买了保险,故质物存在代位物,为质权效力所及,所以质权不消灭。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