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申请再审的条件;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据此,本案可以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即本案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构成再审申请事由,故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选项C关于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陈述是正确的,但“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是错误的,故C错误。很多考生会选择D,初看这一选项是正确的,但这也是本题的陷阱,通常案件,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