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下列区域中( )不属于绝对不可设置拆船厂的区域。
海水淡化取水点
盐场
风景名胜区
渔业水域
根据《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改善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域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