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一批货物,乙公司委托廖某开车送货至广州,途中廖某因急病住院,致使货物迟延到达。甲公司以履行迟延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则甲公司的损失应由( )。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民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A项正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的买卖合同,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B、D项错误,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第三人廖某追偿,而不是与廖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C项错误,廖某作为第三人,并不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不应由廖某向甲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故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