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题
14.
甲为蓝天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其所持的该公司的记名股票被盗,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
甲可以通知公司股票被盗事宜,公司即可宣布该被盗股票作废,并为甲补发等值股票
B、
甲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股票失效
C、
设在公示催告期间,乙从朋友手中购得该股票,则乙有权要求蓝天公司给以股东名义变更
D、
设乙并不知情,则乙属于善意取得该股票权利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故A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故C、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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