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外国专家,2007年12月30日入境,2009年全年在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280天,到美国出差25天,在杭州休假60天。该专家月薪为人民币8万元,全部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支付。另外,当年该专家在国外取得专利转让收入和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折合人民币分别为20万元、5万元。
[要求] 确定该专家是否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2008年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计算税额),分别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1)该外国专家2009年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因为该外国专家2009年在境内的时间已经达到了365天,所以应当按照居民纳税人来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在杭州休假60天,没有离境。在美国出差25天,未达到30天,属于临时离境,在计算境内时间时,不予扣除。
(2)对于外国专家从境内中外合资企业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当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外国专家在境外取得的专利技术收入和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专利技术和房屋的使用人不在境内,属于境外所得。该外籍专家在境内的时间是1年以上5年以下,所以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外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