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为一9岁小男孩,通过努力,创建了一个交易网站。乙公司得知后,遂通过电子邮件与甲联系,欲以20万元购买该网站的所有权利,甲回复表示同意。甲的父母得知后,也发邮件通知乙公司,对甲的行为表示追认。此时,乙公司方才知道甲仅为9岁小孩,欲反悔,遂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甲之父母认为,虽然甲所签订合同无效,但经过其追认,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不得反悔。在父母追认以后,有关甲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是甲无缔约能力
  • B.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理由是甲欠缺缔约能力
  • C.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得到了父母的追认
  • D.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理由是该合同是父母代为签订的合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公司签订涉及20万元标的额的合同应属于无效行为,但该行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甲的父母对该合同的追认并非追认,而是代理行为,经过甲的父母的代理,该合同成立且生效,乙公司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应负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D项。应当注意的是,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的追认,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合同的追认性质不同:前者是辅助行为,是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过追认而发生有效效力;后者则为代理行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其他行为不具有意思行为的意义,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而不是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