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3年1月10日,甲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葵花”牌保健口服液的商标注册,1993年1月2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该商标。1月25日,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乙已经使用了2年之久,甲无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归乙。2月25日,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2003年10月10日,乙发现甲并没有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便于当天向我国商标局申请“葵花”牌保健品的商标注册。10月15日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续展其“葵花”牌保健口服液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葵花”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授予谁?
【正确答案】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甲,冈为甲是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的续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993年1月20日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后公告了甲的商标,乙的异议未能成立,因此甲的商标权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即1993年4月20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开始计算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应至2003年4月20日。
   同样,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甲有权在2003年10月20日之前申请续展商标。10月15日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葵花”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继续归甲。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