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制药企业为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度相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坐落在某县城,全年实际占地5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占地40000平方米,办公楼占地4500平方米,医务室占地900平方米,幼儿园占地1600平方米,厂区内道路及绿化占地3000平方米。
   (2)拥有货车20辆(每辆自重吨位30吨),客货两用车5辆(每辆自重吨位2吨、乘4人),通勤用的大型客车5辆(每辆乘50人),5座小轿车8辆。
   (3)当年销售药品共计12000万元(不含税价格);购进已税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购货金额300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原料全部验收入库;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300万元,装卸费和保险费60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及其他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收购农民种植的中草药原药,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买价,累计4000万元;另外,医务室当年直接领用了本厂生产的价值200万元(按同类不含税价格计算)的药品,与之对应的成本核算在销售产品成本中。
   (4)全年应扣除的销售产品成本73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310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900万元(未包括应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税金)。
   (5)3月,企业接受其关联企业赠予的机器设备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发票所列金额为550万元,企业自己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50万元;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为55万元,采用直线折旧法,期限为10年,残值率为5/%。
   (6)所发生的财务费用中包括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180万元和向其他企业支付借款1500万元的本年利息12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
   (7)所发生的销售费用中含有实际支出的广告宣传费3070万元。
   (8)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中包含业务招待费124万元。
   (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3元,载货汽车年纳税额每吨30元,乘人汽车9座以下的年纳税额420元,9座以上的年纳税额540元)
   根据上述资料,该企业进行了相关的纳税调整并计算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一)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1)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0-900-1600)×3÷10000=14.25(万元)
   (2)应缴纳的车船税=(20×30×30+5×2×30+5×540+8×420)÷10000=2.44(万元)
   (3)销项税额=12000×17/%+200×17/%=2074(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0+300×7/%+4000×13/%=1051(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2074-1051=1023(万元)
   (4)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3×(5/%+3/%)=81.84(万元)
   (5)允许扣除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550+50)×(1-5/%)÷10÷12×9
   =42.75(万元)
   (6)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180+120=300(万元)
   (7)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3070(万元)
   (8)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124(万元)
   (二)收入总额。
   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企业收入总额=12000+200=12200(万元)
   (三)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2200-14.25-2.44-1023-81.84-42.75-300-3070-124
   =7541.72(万元)
   (四)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7541.72×25/%=1885.43(万元)
   分析要求:请问该企业2008年纳税申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和实际上缴的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1)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000-900-1600)×3÷10000=14.25(万元)
   (2)应缴纳的车船税=(20×30×30+5×2×30+5×540+8×420)÷10000
   =2.44(万元)
   (3)销项税额=12000×17/%+200×17/%=2074(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10+300×7/%+4000×13/%=1051(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074-1051=1023(万元)
   (4)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23×(5/%+3/%)=81.84(万元)
   (5)机器设备折旧费的调整额计算有误。企业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为55万元,应该按税法要求,先计算允许扣除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再计算调整额。即
   超过扣除标准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55-(550+50)×(1-5/%)÷10÷12×9
   =12.25(万元)
   (6)税前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计算有误。税法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财务费用的调整额如下:
   超过扣除标准的财务费用=120-1500×6/%=30(万元)
   (7)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有误。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调整额如下:
   超过扣除标准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3070-(12000+200)×15/%
   =1240(万元)
   (8)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计算有误。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额如下:
   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61万元((12000+200)×5‰),实际发生额的60/%为74.4万元(124×60/%),准予扣除61万元。
   超过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124-61=63(万元)
   (9)企业收入总额计算有误。税法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因此应包括接受捐赠的收入。
   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企业收入总额=12000+200+550=12750(万元)
   (10)应纳税所得额=12750-7300-3100-300-900-14.25-2.44-81.84+12.25+30+1240+63
   =2396.7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6.72×25/%=599.18(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