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上交2006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能力,包括: a.票据权利能力,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b.票据行为能力,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法无限制。 ②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①书面。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 ②签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名加盖章。法人或其他单位不但需要在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凡在票据上签名的,都应当签署其本名,不能用本名以外的其他符号来签名。 ③记载事项: a.必要记载事项,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 b.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 d.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此类事项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交付,即票据行为人将票据实际交给对方持有。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