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2年单选16)甲、乙、丙与周某打麻将赌钱,结果三人共输给周某30万元。事后,三人怀疑周某打麻将时做了手脚,遂将周某劫持到一空房内,逼其退还赌资。周某让妻子将30万元退还给了三人。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论处。依据上述规定,本题表述中,被骗的赌资实质仍然属于赌债,甲、乙、丙三人为索回被骗赌资而对周某非法劫持并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可见,选D项。甲、乙、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可见,不选A项。甲、乙、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对于以勒索赌债为目的而索取财物的行为不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可见,不选B项。甲、乙、丙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因为绑架罪必须是以勒取赎金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做人质的行为,而本题表述中,甲、乙、丙拘禁周某的目的是为了逼其退还赌债,而不是勒索赎金。可见,不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