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市区开办了一家食品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2015年发生下列支出:(1)为女儿支付补习班培训费10000元;(2)实际发生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8000元;(3)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一台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4)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问题:判断上述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为女儿支付的补习班培训费,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8000元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为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购置的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可以直接在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4)向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除另有规定外,捐赠额不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