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建筑公司向乙石子厂发一函:“急需100吨石子,200元一吨,货到付款,2天内答复”,乙收到函后马上回函,第2天即组织车队运输石子前往甲公司所在地,因为某种原因甲第3天才收到回函,货物一并到达,但甲在此期间没有与乙确认过发货事宜,也没有表示过期不予合作,甲公司以2天内未收到答复为由拒绝收货,乙公司将货物放置在甲公司近的仓库另行保管,货物托管期间遭遇泥石流,全部灭失。问:
问答题
乙的行为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乙的承诺有效。《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向乙厂发出要约,乙不仅马上回函,并且以实际行动履行承诺,虽然承诺到达时已超过承诺期,但甲并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乙不接受承诺,所以乙的承诺有效,甲乙之间的合同也因此成立。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货物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表面上看,货物灭失应由乙方承担,因为灭失前乙厂在自行保管,但乙方货物没有顺利完成交付是因为甲公司的拒绝收货行为,所以货物灭失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是甲公司的违约所致。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