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李林曾与其原工作单位签订了5年的合同,约定李林在该单位从事某项科技的研究开发工作,但李林工作2年后觉得本单位报酬太低,就在与原单位未做任何商议的情况下跳槽到一高科技公司。原单位与李林因为此事诉诸法院,请问高科技公司在本案中地位如何?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原单位与李林作为原告、被告已参加到诉讼中,表明高科技公司没有被列为被告,但它与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民事诉讼法》第56条,高科技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