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施工企业与乙起重机厂签订了一份购置起重机的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甲付给乙100万元预付款,5月12日乙向甲交付两辆起重机,但到了4月1日,甲经调查发现乙已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______,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 B.终止合同
  • C.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 D.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 E.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