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材料: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近亲属的刑事责任和拒绝提供证言权”中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提供可能使下列人员受到刑事追诉或受到有罪裁判的证言:(1)自己的配偶、三代以内的血亲、二代以内的姻亲或曾与自己有类似亲属关系的人;(2)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3)由自己作为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 以上这一规定就是被称为“亲属特免权”的制度,其他西方各国也在自己的诉讼法中设立了相应的亲属特免权制度,赋予基于特定亲属关系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在我国的古代,“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原则,也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等的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虽然中西方的这两种制度不尽相同,但其内在的精神确实是相同的。 问题: 请考生根据以上所给材料,结合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自己的认识与看法。 [要求] 1.运用法理学及部门法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4.请按提问顺序分别作答,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正确答案】诉讼中的亲属特免权应推行。 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元素,它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现代西方国家在诉讼法中规定的“亲属特免权”与中国古代法律上存在的“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其目的无外乎是为了保护在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的信赖,维护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而这也符合法律的价值。 首先,亲属特免权体现了法对人的价值的维护。因为强制要求一个人揭发自己的近亲属,这在心理上是无论如何也很难接受的,即使被强迫的人进行陈述,其证言的可信度亦不高。这种用法律强制力迫使一个人告发、举证其近亲属有罪的做法无法使其价值合理化,这无疑是对人的价值的否定。所以,亲属特免权就会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其次,亲属特免权体现了法对秩序的维护。法律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安全、和平的预期。如果强制要求一个人揭发自己的近亲属,那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近亲属之间的彼此信任,甚至会危及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家庭的安定、团结、和睦及友爱,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有序。 最后,亲属特免权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统一。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成员间的彼此信任、互相帮助是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要求。虽然互相隐瞒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符合国家管理社会的要求,但其却符合人们的一般道德尺度,所以亲属特免权的设立与社会道德的指向保持了内在的一致。 总之,不管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亲属特免权”,还是我国古代的“亲亲得相首匿”。这两者都遵循了自然的伦理关系,共同体现了法律对人性良善的认同和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的尊重和保护,是值得我们在建设有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借鉴与学习的。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看似是围绕着“亲属特免权”与“亲亲得相首匿”展开的,不属于考生熟悉的知识点。但其题目的落脚点却不是在这两种制度,而是在于这两种制度背后体现的法律精神。大家在审题时一定要注意这句话“虽然中西方的这两种制度不尽相同,但其内在的精神确实是相同的”。如果抓住这句话,那么考生就会找到论述的突破点。针对这种考查制度背后法律精神的题,首先要利用法理学中关于法的价值的相关知识进行回答,其次再阐述一下此制度体现了法的哪方面作用,最后再结合实际谈谈该制度如何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统一、是符合社会要求的等。总之,如果看到这种考查法律制度的题,应该尽可能运用法的价值、作用等知识,来阐明其存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