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1年初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12月份在与另一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并未将此事通知乙、丙。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面正确的选项有( )。
A、
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
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
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
若因此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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