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3600万元系向社会公开募集。2010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以获得更多商机,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成立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两公司于同年3月10日作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5月6日开始在报纸上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2011年2月10日,依丙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1000万股,并于3月10日将其注销。201
1年4月1日,依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丙公司为奖励优秀职工而收购本公司6%的股份,收购资金6000万元全部计入公司的成本费用,截至2011年7月1日,收购的股份尚未转让给职工。2010年4月8日,经丙公司董事会同意,董事王某与丙公司进行了一项交易,王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11年4月30日,董事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2011年6月25日,连续180日持有丙公司2%股份的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提起诉讼,但监事会直至8月19日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2011年11月,丁公司严重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给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丙公司一直怠于追究其责任。
问题: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35%,而本题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1400万元,低于总股本的35%。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问题。《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由此可知,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题目中提到“36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说明甲公司采用的是募集设立的方式,而《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题中甲公司的总股本为5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募集了3600万元,则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是5000万-3600万=1400万元,总股本5000万元的35%应为17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小于发行总股本数的35%,不符合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本题属于公司法领域较为复杂、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主要涉及的考点包括:(1)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出资问题;(2)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和法律后果等问题;(3)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份的程序问题;(4)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问题;(5)高管人员的行为禁止问题。考生在分析这种综合性较强的案例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材料,之后再一步步进行分析,紧密结合法条,对于其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尤其要予以考虑。
问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和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30日内登报进行公告,本题中两公司的合并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对通知和公告期限的规定。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公司合并时,需要履行一些必经程序。《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曰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本题中甲乙两公司的合并程序并不合法,因为合并决议是3月10日作出的,4月1日才将两公司的合并事宜通知债权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另外5月6日才在报纸上登出公告,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之限。此外,法律并没有对登报公告的次数作出明确规定,考生不要被题目中的两次公告这一信息迷惑。
问答题
丙公司的减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自收购本公司股份之日起10日内注销。在本题中,丙公司注销股份的时间超过了10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公司股份的程序问题。《公司法》第143条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曰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丙公司在2月10日为减资而收购本公司股票之后直到3月10日才将收购的公司股票进行注销,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0日之限,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问答题
丙公司为奖励职工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符合。首先,丙公司收购股份的数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之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其次,丙公司将收购资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时,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条件问题。《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当在一年内转给职工。”因此本题中丙公司在收购资金来源和转让时限方面均不合法。
问答题
董事王某可否依据董事会决议与丙公司进行交易?其获利的20万元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不可以。虽然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同意,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董事王某与丙公司的交易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才可进行。王某通过此次交易获得的20万元收入应当归丙公司所有。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高管人员的行为禁止问题。《公司法》第149条对高管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法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高管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题中,王某与公司进行交易虽然经过了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但由于没有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因此其行为仍然是违法的。
问答题
对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A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正确答案】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的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张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100万元的经济损失,A股东于2010年6月25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到8月19日监事会仍未对张某提起诉讼,并且A股东已经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符合《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3个条件,因此A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对于丁公司的侵权行为,A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寻求救济?
【正确答案】A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权益受到第三入侵犯时股东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之规定,丁公司侵犯了丙公司的专利权,A股东可以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则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