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股东,持股比例为4:3:2:1,丁欲将其股权作价10万元对外转让,则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B两项,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但同意购买,协商不成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在甲放弃优先权的情况下,乙最多可认购60%即6万元;C项,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应视为同意转让,即使甲不同意转让,同意转让的表决权也超过了50%,丁可以转让;D项,甲、乙、丙均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应视为甲、乙、丙同意转让,丁可以转让;E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甲、乙同意转让,因此在同等条件下,丙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