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甲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 )。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环境保护部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
甲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乙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要求,强调是事业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有权申领甲级证书;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只能申领乙级评价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