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1)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主要有: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财务人员将国债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均作为免税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不合法。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71万元,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③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数额当年不得扣除,财务人员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该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55×60%=33(万元)>6000×5‰=30(万元),按照30万元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⑤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⑥捐赠支出超过可扣除限额部分,财务人员未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①国债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的利息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1000×6.1%=10(万元);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6000×15%=36(万元);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5%=34(万元);⑥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600×12%=13(万元);⑦税收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2017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