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至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L公司。G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L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G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L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与文件。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从G公司带至L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L公司使用,L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L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G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L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L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1)李某的辩称不成立,其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
用或者介绍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使用,但擅自披露
权秘人的商业秘密也是侵权行为。李某向L公司擅自披露了G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权
行为。
(2)L公司的辩称不成立,L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G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李某跳槽到L公司,带来的又是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有关G公司一系列新产品的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作为本地同业竞争对手的L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G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仍然从李某处获取G公司的商业秘密,视为L公司侵犯了G公司的商业秘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