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论述题
某女大学生甲到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开设的乙超市购物。当甲离开时,因该超市门口报警器鸣响,甲被滞留检查近两个小时,其间还被保安强行带入该超市办公室内,被迫解开裤扣接受检查。然而,该超市并未检查出甲身上藏有带磁信号的商品。不久,甲以超市的行为侵害了宪法权利和名誉权、人身权等民法权利并使其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屈臣氏公司及乙超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根据宪法精神,依据民事法律有关人格权及侵权的规定判决甲胜诉。
请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甲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甲到超市购物,超市怀疑甲偷东西,对甲进行人身搜查,侵犯了甲的人格尊严。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您是法官,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对该案进行判决?为什么?
【正确答案】如果本人是法官,本人不能直接适用宪法关于人格尊严的条款进行判决,因为宪法规范只提供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法官应当将宪法有关人格尊严的规定作为一种精神,并具体引用民事法律有关人格权的规定和有关侵犯人格尊严的条款作出判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根据法官依据宪法精神断案这一事实说明宪法规范的性质。
【正确答案】法官依据宪法精神断案而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款说明宪法规范的宏观原则性,而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由部门法来解决,这也体现了宪法规范是一种确认性规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