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
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扩大召回范围
可以吊销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解析:在完成召回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