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非股份制的投资型集体企业,合作制主体作为出资人外在于企业,其经营管理和财产关系在形式上与传统国有企业无异,并不涉及合作制原则。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要求不低于60/%的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并要求企业所有者将企业所缴的税后利润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等。
在明晰产权的改革和投资主体为复数或多元化的情况下,则涉及企业中的国有财产的处理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1条规定,集体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也即它们可以作为非控股的股东。《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集体企业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其提供给企业的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采取出租形式,向企业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典型的合作企业的资本由股金和积累构成。《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定”)规定,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的注册资本金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公共积累转增的资本金构成。为保证“一人一票”制度的实行,这两个规定都对单个社员的持股比例作了限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社员经理事会同意后可以退股;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中华供销合作社总社章程》第45条规定,社员退社,其股金于年终决算后6个月内退还。
股份合作企业则引入公司制,明确设置股份。《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都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共有股和法人股;后者规定集体共有股为原集体企业改制时认定为企业全体离退休职工集体共有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其股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代为行使。
合作制企业如果为其全体员工所有,其积累自应归企业或员工集体所有。对于有外部股东的多元化投资主体的企业来说,企业的资本包括公积金等积累都应归股东共有,而不能归企业或其员工集体所有。我国以前制定的法规规定,即使企业解散后公共积累也不能返还给出资的个人,而只能交公处理,这严重违背了财产权关系的客观要求。近期的法规在这方面已有一定的进步,如《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第43条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终止的,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的股份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职工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交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事项,专款专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