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为同班同学,乙欲借用甲的自行车使用,借用期限为2个月。在此期间,乙因手头一时拮据将自行车卖与了不知情的丙同学,丙同学向丁同学借了500元并将自行车交付给丁同学作为担保,丁同学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害自行车,于是将自行车置于修理店修理产生费用200元,丁同学既未前往取车也未支付费用。问:(1)谁对自行车享有所有权?为什么?(2)修理店能否对自行车行使权利?如何行使?
【正确答案】(1)丙同学对自行车享有所有权。理由: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丙同学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乙借用甲的自行车,甲是所有权人,乙将自行车卖给丙同学属于无权处分,但由于乙将自行车转让给甲时,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所以丙同学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①丙同学受让该自行车时是善意;②丙同学支付给乙500元作为对价,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自行车已经交付给丙同学。(2)修理店可以对自行车行使留置权,修理店可以将自行车变卖偿还自己的修理费用。理由: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丁同学将自行车送到修理店,产生修理费用200元,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修理店是债权人,丁同学是债务人。丁同学既未前往取车也未支付费用,属于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作为债权人的修理店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自行车,并有权将自行车变卖以偿还自己的修理费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