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在通过合同许可他人利用其知识产权时,常常利用其专有权而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的实质是限制竞争的,但这已成为许可人的惯常做法,实质上与以合理条件要求权利持有人给予许可而持有人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不给予许可的那种做法是一样的,都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对于这种滥用,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制定了一些控制办法,有些国际组织,为了控制这种限制竞争的惯例,也进行了努力,起草过一些文件,但一直没有达成世界性的规则,TRIPS从贸易的角度出发指出,在知识产权的授予许可中常有的某些限制竞争的惯例和条件,对贸易可能有不利的影响,并且可能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因此,协定同意对此加以控制。
②TRIPS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可以立法,规定在有关市场的特定情形下,在授予许可中某些对竞争有不利影响的惯例或条件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各成员还可以根据其有关惯例和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种惯例。至于什么是反竞争的惯例,各成员之间,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一直是有争议的。TRIP以举例方式,列举了三个:A.排他性的返授条件;B.阻止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C.强制性的一揽子授予许可,它指的是许可人向被许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术时,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有形货物,以及附加其他类的不合理条件。除此以外,各成员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一些认为是反竞争的惯例和条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但按照协定的规定,成员采取这些措施,应与该协定的其他条款相一致。依据这些规定,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惯例就大体上有章可循。
③TRIPS还规定了成员之间的协商程序,即一个成员国的国民或在该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在其他成员国的境内从事违反后一成员国有关限制竞争的惯例的法规的行为,后一成员国应根据前一成员国的请求而与其协商。如果所说的国民或有住所的人在其他成员国境内被诉违反有关限制竞争的惯例的法规,后一成员国也应根据前一成员国的请求而与其协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