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原有合伙人3人,后古某申请入伙,当时合伙企业负债20万元。入伙后,合伙企业继续亏损,古某遂申请退伙,获同意。古某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债50万元,但企业尚有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后合伙企业解散,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尚欠70万元不能偿还。对古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考点] 退伙时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题中古某应当对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已负的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C表述正确,不选。对于D项,尽管合伙人对于合伙盈亏的负担在其内部会区分各自的份额,但是这并不能免除法律所规定的合伙人在外部对合伙企业债务所负的连带责任,故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