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5月11日,A百货公司开出一张由B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C电器经销公司购买一批家用电器,票面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付款期6个月。C电器经销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给D公司用于进货。2004年11月15日,持票人D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11月18日B银行向D公司支付了票款,然后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但此时A百货公司亏损累累,无力偿付票款。于是,B银行凭票向D公司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问:(1) 以我国《票据法》为依据,你认为持票人D公司是否是在法定的付款提示期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的?
(2) B银行是否有权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
【正确答案】首先,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该汇票应于2004年11月11目(2004年5月11日出票,付款期6个月)到期,因此它的付款提示期限应为2004年11月11日至2004年11月21日。据此的出结论,持票人D公司是在法定的付款提示期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的。
其次,B银行在付款后,已经无权再向D公司进行追索,要求D公司归还票款。因为作为票据主债务人的付款人一旦进行付款,就产生了两方面的效力:①付款人如付清全部汇票金额,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②付款人因付款而取得了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因此,B银行在付款后,该汇票在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B银行已经无权再向D公司进行追索,它只能行使向出票人求偿的权利,向A百货公司求偿票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