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1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其中,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甲以劳务出资,乙、丙各出资20万元,丁、戊各出资25万元;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合伙协议对其他事项未作约定。
    2014年4月,A企业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
    8月份,丙未征求其他合伙人的意见,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C公司借款20万元。
    10月份,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戊由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
    2015年1月,B银行要求A企业偿还上述债务,因A企业无力清偿,B银行要求甲、乙、丙、戊承担连带责任,戊以债务发生时自己是有限合伙人拒绝偿还。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甲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可用劳务出资。本题中,甲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故可以劳务出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丙未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丙为A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份额的出质应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其行为不合法。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对B银行的100万元债务,戊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戊在债务发生时虽然为有限合伙人,但其后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故应对B银行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