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依《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故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因此,AB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故C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