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对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限制
【正确答案】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之一。其明确规定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但该公约也对其适用规定了必要的限制。
(1) 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的情况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错误,欺诈,贿赂,强迫,违反国际强行法。错误:缔约时对于作为立约根据之事实的认定有错误,以致条约内容具有非文字性的实质错误,缔约国可据此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诈欺:一国因另一谈判国的诈欺行为而缔结条约,前者可援引诈欺为理由,撤销其承受条约拘束的同意。强迫:违反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国际法原则,通过威胁或使用武力而缔结的条约,无效。违反国际强行法: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而缔结的条约,无效。任何新产生的条约,如与现存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相抵触,即归于无效,应予终止。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都应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由此可见,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主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的或可以撤销的,它们都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相反,应当把它们绝对排除在“有约必守”的范围以外。
(2) 情势变迁原则。
如果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迁或事态变化而使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某项义务,危及缔约国一方的生存或重大发展,该缔约国一方应当有权要求解除这项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可以援引“情势之根本改变”作为终止条约或退出条约的根据,但对“情势变迁”原则的适用加以严格限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