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 )。
一级召回
二级召回
三级召回
四级召回
解析:《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