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有两套房屋、一辆汽车以及价值100万元的股票,现三人决定分割。协商中,甲、乙认为自己应各得一套房屋,丙可以获得汽车及股票。丙则认为房屋升值空间更高,甲、乙应当在获得房屋的同时再分别给付给自己20万元作为补偿。现甲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______
  • A.如果三人的出资额无法确定,应当认定各占1/3份额
  • B.法院只能在甲、乙提出的方案和丙提出的方案之间进行选择
  • C.法院若认为实物难以分割,可以采取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分割
  • D.如果采取变价的方式分割房屋,三人均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首先,对集合物的共有应当认定成立单个的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车辆及设备上分别成立按份共有。又根据《物权法》第104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出资额的应当视为等额享有,选项A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0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采取协议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时应当采取实物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割。但法院在判决是否分割以及如何分割时,当事人分割方案仅为参考,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因甲乙丙三人的共有成立在单个物之上,因此甲乙丙三人对房屋均有优先购买权,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