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王某系某大学教授,2006年10月份收入情况如下:
(1)在国内专业杂志上发表文章两篇,取得稿酬收入1200元(并拿出400元捐赠给希望 工程基金会)和700元;
(2)在A国某大学讲学取得酬金折合人民币30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税折合人民2000元;
(3)将其拥有的唯一的一套已使用7年的住房出售,转让收入220000元,该房产造价 12000元,另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费用4000元;
(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800元,股息收入10000元:
(5)为某集团公司翻译技术资料取得2000元: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分项汁算于教授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___.
(1)稿酬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公益捐赠限额=(1200-8UO)×30%=120(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1200-800-120)×20%×(1-30%)=39.2(元);700元 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A国收入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额) :30000×( 1-20%)×30%-2000=5200(元) 王某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2000元,低于扣除限额,因此,可以全额抵扣,并在我国 缴个人所得税款3200元(5200元一2000元)。
(3)出售使用超过5年的唯一房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免税;股息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10000×50%×20%= 1000(元);
(5)专题讲座收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2000-800)×20%=240(元);
王教授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39.2+3200+1000+240=44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