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张、李二人离婚后,不久李死亡,死前留下亲笔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她与张所生的独生女,但特别指定李的妹妹为其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其生父张为其监护人。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并为其监护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______
  • A.接受张的请求
  • B.驳回张的请求,指定李的妹妹为监护人
  • C.驳回张的请求,指定女孩的外祖父母或祖父为其监护人
  • D.确定张某与李某的妹妹同为监护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当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时,后一顺序的监护人才可依法行使监护人资格。本题中,张某为其女儿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并且无不适合的其他因素,所以张某应依法取得其女儿监护人资格,法院也理应接受张的请求。李的声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