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2009年国庆节期间,李某一家外出旅游,李某走后,张某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某遂决定帮其修缮。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某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某维修,张某和王某约定修缮完毕后张某给付劳务费100元,二人用时2天修缮完毕,张某垫付材料费400元。
    问:
问答题   张某帮李某修缮院墙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无因管理行为。理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张某帮李某修缮院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特点。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张某能否请求李某偿还400元材料费?张某能否请求李某履行对王某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能请求李某支付材料费、劳务费。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支付材料费、劳务费等必要费用。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