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1年5月12日,张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张亮化工厂登记成立。张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某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5000元,凡王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张亮同意。2001年8月1日,王东因为与张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张亮同意的情况下,以张亮化工厂的名义在浙江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张亮打过交道,以为张亮化工厂是王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0月15日,张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张亮化工厂对债权人李三的10万元债务,张亮决定解散张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1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张亮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张亮化工厂和张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张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李三10万元。
(2)张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张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合伙企业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张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1年8月1日,王东以张亮化工厂的名义在浙江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
【正确答案】王东以张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张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浙江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因此,张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李三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张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税款2000元共计12000元后,剩余的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李三的债务。其次,张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李三42000元,可以用张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最后,在以张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张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张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