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生物制品研发有限公司,长江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于2008年1月新研发出一保健饮品,但缺少投入生产的资金。遂与长江公司洽谈,希望长江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保健饮品。2009年4月10日,长江公司董事会就投资保健饮品生产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该投资事项表决时,除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外,其余董事均表示同意,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5月1日,长江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生产项目。
2009年6月30日,长江公司发起人股东郑某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向乙公司投资3000万元保健饮品生产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0年8月10日,长江公司董事陈某与其朋友王某闲聊中透露了尚未公布的、公司因投资保健饮品失败,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消息,王某据此抛售所持有长江公司的全部股票。
2010年11月20日,长江公司发起人股东郑某(持有公司2%的股份)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投资保健饮品项目决议的所有董事就该项目的投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长江公司,拟订于2010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长江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2010年12月,长江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资产重组,经过其所在地省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长江公司的股份,但长江公司对该股份转让的情况及转让协议相关内容未予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长江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向乙公司投资3000万元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该公司发起人郑某提请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长江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向乙公司投资保健饮品生产的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该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该公司董事会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擅自越权通过投资3000万元的项目,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②长江公司发起人股东郑某可以对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提请法院撤销,但提出的时间已超过法律的规定期限。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公司董事会决议于4月10日作出,股东郑某向法院提出撤销是6月30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
问答题 长江公司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在董事会上,对长江公司投资保健饮品生产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董事李某无权在董事会上对公司投资保健饮品生产项目的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案中,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属于“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因此在长江公司董事会对向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问答题 长江公司董事陈某对因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保健饮品生产项目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董事陈某对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保健饮品生产项目失败,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公司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答题 长江公司董事陈某的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董事陈某的朋友王某抛售长江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种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被证券法所禁止。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暗示、明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信息人员。
本案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信息人员。董事陈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因其泄露公司投资损失的重要信息,客观上使王某利用该信息抛售长江公司股票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问答题 长江公司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的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答题 长江公司发起人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10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发起人股东郑某可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中,长江公司股票自2009年3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2010年3月1日的1年内不得转让,2010年12月20日转让股份已经超过1年的转让限制期,所以郑某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长江公司股份。
问答题 长江公司的控股股东甲企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长江公司的股份,不披露转让协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长江公司对控股股东甲企业协议转让其持有的长江公司的股份,不披露协议转让信息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股东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除了应当依法向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外,还应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但有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其特殊情况包括: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②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