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我某公司对新加坡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6月份装船,不允许分批装运。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6月12日在大连港将1000公吨大豆装“华兴”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新港装了1000 公吨大豆于同一轮船,6月18日取得有关提单。我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请问: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根据《UCP600》的规定,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货物, 即使提单标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和不同的装货港,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因此在本案中,我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应该付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