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镇政府准备在B村建设工业园区,该村村民王菜、李基不同意,拒绝接受A镇政府征地补偿方案。A镇政府决定对他们进行处罚,强行要求他们参加镇政府举办的“学习班”,让王某、李某理解镇政府文件精神。学习期间,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直到10天后王某、李某答应接受A镇政府征地补偿方案,才被准许结束学习回家。
  问题:
  (1)A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如不服A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有何救济途径?
【正确答案】(1)A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
A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且要求其不准回家、不准亲友探视、不准与外界通信或电话联系已经构成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18条第3款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因此A镇政府无权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
(2)王某、李某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①向A镇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
综上,A镇政府强制王某、李某参加“学习班”的行为属于变相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李某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