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试述债的保全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正确答案】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 债的保全, 是指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规则, 使得债的当事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使得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1) 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 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规定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2)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①客观条件:
a. 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 第 74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 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 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行为。
b. 危害债权的行为系以财产为标的, 即债权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c. 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应当发生在有效债权成立之后终止之前。
d.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成立并生效。 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未成立或者无效的话, 自然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②主观条件: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危害性行为, 如是无偿的, 只需具备前述客观条件, 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 则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故这种情形,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在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恶意, 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人不履行的能力, 并危害债权人债权。
(3) 撤销权的行使和效力
①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须通过诉讼程序, 即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 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依《合同法》 第 75 条的规定,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该撤销权消灭。
②效力
经债权人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后, 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债务人; 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免除的债务应当恢复履行。 对于第三人返还的财产或履行债务的利益, 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可以请求债务人偿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