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采购与民事诉讼中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由数名审判员或者数名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制度能够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与力量,弥补个人知识与经验的不足,并在各个审判员或者陪审员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防止单个审判员在审判中的恣意。与合议制度相对应的是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独任制的优点在于效率比较高,还能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缓解日益增长的纠纷诉讼对法院人数要求的巨大压力。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某种关系的情形下,审判人员应当退出本案审理的制度。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审判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参与案件审判的社会公众代表成为陪审员。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效果。
(4)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是指审判过程的公开与审判结果的公开,既包括向案件当事人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案件的审判过程不宜公开,但是审判的结果必须公开。
(5)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当事人就争议初次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法院对案件进行的审判称为一审。当事人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若有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具有终局性效力的最终判决,当事人无权再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两审终审制度一方面保证当事人在不满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有权向其上一级法院寻求救济,另一方面又保证了案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反复缠讼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案件争议处理的久争不下,既保证了公正又兼顾了效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