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考点]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职务发明的归属
[解析] A选项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U}}可以推举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U}}。”本题中劳动者一方为4人,尚未达到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人数。[注意:该问题的处理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失效)处理不同。原《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5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但现在不强求必须推举代表参加。要以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准。]
D选项错误,本题四人“受该厂指派完成”一项技术革新项目,所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见《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2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U}}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U}};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B选项正确。{{U}}劳动争议一般为“先裁再诉{{/U}}”,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