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第七年,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10年后,A1宣告破产。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20亿美元,并请求B国政府扣留A国政府向它购买武器所支付的10亿美元定金。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向A国外交部部长发出传票。A国拒绝出庭,因此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B国政府将10亿美元定金转入法院特别账户用于清偿。数月后,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有的一艘满装着从C国购买的石油的船舶停靠B国港口。经B国公民请求,B国法院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定金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 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 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 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