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