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向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督导工作情况。